依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5日内会回话不予受理,7日内会回话已经转送,一般问题,从正式受理开始计60日内回话复议决定,若遇见特殊状况,至多90日内可以得到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法》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察,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不是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根据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意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根据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
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同意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越行政复议期限
不作回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1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10日的除外。状况复杂,不可以在规按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合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低于30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受理是有期限的,一般为60天,超越行政复议时间的将不再受理此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应将受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